良心時代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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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呼籲行政法院:莫再「撤另處」應自為判決 終結萬年稅單

【記者林信芝/台北市報導】

 
葛克昌提到,稅捐機關應負有最終的舉證責任,否則法院應撤銷處分。  
   
 
盛子龍談到,太極門綜合所得稅爭訟案纏訟多年,始於稽徵機關調查不明,接著後續相關判決及處理程序又互相矛盾,20年來讓徵納雙方及審理的法院均苦不堪言。  
   
 
吳志光提到,很期待此次太極門案在台中高等法院的事實審,法院若為原告勝訴判決,就自為判決,別再「撤另處」,否則依原處分機關一貫立場,「撤另處」根本是「請鬼拿藥單」!  
   
 
黃俊杰談到,太極門案二十年來,國稅局跟行政法院兩個一直在互踢皮球,造成「另為適法處分」,變成是萬年稅單最大的靠山!這其實是對司法的藐視。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本月20日開始召開,其中「建構專業的法院/法庭」議題中,特別提出「行政法院應直接判命原處分機關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議題,讓人民期盼政府應盡速解決行政救濟失靈的噩夢。2月24日在台大霖澤館一樓國際會議廳,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華人權協會共同舉辦的「論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履行及違反的效果」學術研討會,下午論壇第一場,邀請法稅專家學者以「事實爭議之定性及不同年度既判力之探討」,以沉冤20年被法學界稱為「稅法上二二八事件」的太極門稅案為例,專家學者指出行政法院對很多稅務案件應該善盡職責調查,撤銷處分的同時應該自為判決,才能夠終極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

       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暨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談到,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的惡名,他談到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已屬不易(約僅佔一成左右),然而多數行政法院並不自為判決,而是以「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俗稱『撤另處』)」,或「發回更審」,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例,約八成勝訴案件是發回更審。他以太極門稅案為例,事證非常明確,事實調查並無困難,行政法院卻不自為判決,造成太極門20年的訟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談到,如果法官判決的第一句話是「有所得即課稅」,就知道這法官很不專業,因為接下來的結論一定是「原告之訴駁回」。他提到,有法律依據才能課稅,而且稅捐機關要先證明有應稅所得,即使是課稅所得也要先扣除成本費用!

       關於協力義務、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葛克昌提到,稅捐機關應負有最終的舉證責任,否則法院應撤銷處分。他舉例在德國彩券中獎是不課稅,因為無法舉證中獎率的平均水準,所以不課稅,這才符合法治國家,葛克昌對國稅局提出質疑:稅捐機關應負舉證責任要證明到一個程度,才能對太極門課稅。

       葛克昌以最近通過的納保法第11條第2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葛克昌談到,雖然納保法尚未臻完善,仍有改善空間,但如法院能落實納保法第11條第2項,他估計行政法院的訴訟應該有70%可以解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談到,太極門課稅的要件如果沒有充分調查,沒有去追究太極門的本質,沒有讓事實呈現,程序跟實體的正義都沒有辦法獲得實現。「二十年來,國稅局跟行政法院兩個一直在互踢皮球,造成『另為適法處分』,變成是萬年稅單最大的靠山!」他談道:「我覺得這其實是對司法的一個藐視。」

       關於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盛子龍指出,太極門弟子在各該不同年度給付師父的敬師禮,均屬不同年度下之個別事實,其非屬於同一個先決問題,僅是具有類似性之同種類問題而已,甚至連法律上之實質關聯都不具備,因此81年度敬師禮之定性,對於80、82、83 及84年度敬師禮,對審理後訴之法院均無拘束力。

       盛子龍談到,稽徵機關對太極門案實際上也已有拋棄既判力利益之行為,其一、行政院跨部會議承諾重新採取公告調查結果來確定敬師禮性質,即是拋棄既判力利益之行為;其二、最新的復查決定已經承認敬師禮有贈與性質,也表示稽徵機關拋棄原先判決的既判力利益。

       盛子龍談到,太極門綜合所得稅爭訟案纏訟多年,始於稽徵機關調查不明,接著後續相關判決及處理程序又互相矛盾,20年來讓徵納雙方及審理的法院均苦不堪言。「被告機關可以在對人民有利之前提下拋棄既判力之利益,進而作成實體內容上全新的復查決定,後訴的法院自無須受敬師禮定性其他所得見解的拘束。」他提出為國稅局解套的建議。

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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